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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2P网贷平台违规业务的刑法规制研究r——以风险备付金、超级放款人为切入点

     

摘要

随着P2P网贷行业迎来了相关部门的强化监管,P2P网贷平台违规业务的刑法规制成为亟待研究的问题.平台挪用、侵占风险备付金分别构成挪用资金罪与集资诈骗罪,平台单纯设立风险备付金不构成犯罪.对于"超级放款人"模式的债权转让,转让虚假债权与循环债权转让属于非法集资,转让真实、独立的债权不构成犯罪.刑法在P2P网贷平台合规之路的角色并非一成不变,部分违规业务属于金融体制缺陷下的金融创新,本身具有一定的可宽宥性,由监管部门加以引导即可,刑法不可过度介入;而部分违规业务具有极大的金融风险,严重扰乱金融管理秩序,已经超出行政监管的调整范围,应当将其纳入刑法规制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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