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文期刊> 《财政监督》 >“财政监督常用法律法规的理解与适用”之五十一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部分条文的理解与适用(八)

“财政监督常用法律法规的理解与适用”之五十一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部分条文的理解与适用(八)

         

摘要

五十四、重新评审法律条文:第六十四条评标结果汇总完成后,除下列情形外,任何人不得修改评标结果:(一)分值汇总计算错误的;(二)分项评分超出评分标准范围的;(三)评标委员会成员对客观评审因素评分不一致的;(四)经评标委员会认定评分畸高、畸低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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