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文期刊> 《财政监督》 >医疗药品广告未经审查不得在互联网发布

医疗药品广告未经审查不得在互联网发布

         

摘要

工商总局公布《互联网广告管理暂行办法》,自2016年9月1日起施行。《办法》提出,医疗、药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医疗器械、农药、兽药、保健食品广告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经广告审查机关进行审查的特殊商品或者服务的广告,未经审查,不得发布。《办法》指出,互联网广告应当具有可识别性,显著标明“广告”,使消费者能够辨明其为广告。

著录项

相似文献

  • 中文文献
  • 外文文献
  • 专利
获取原文

客服邮箱:kefu@zhangqiaokeyan.com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29741号 ICP备案号:京ICP备15016152号-6 六维联合信息科技 (北京) 有限公司©版权所有
  • 客服微信

  • 服务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