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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缓两难取其善

         

摘要

李昌奎案被广泛报道后,有媒体称其为"药家鑫第二".两案不同之处在于,前者的案外背景极为单纯,没有关于"官二代""军二代"的舆论焦虑,这使我们能够更冷静理性地看待李昌奎案的判决. 云南省高级法院在终审中,将一审判决中的死刑立即执行改为死缓,其主要的理由是李昌奎有自首情节存在,且认罪悔罪态度好.这一案件的核心问题,其实并非高蹈的死刑存废之争,而是对自首情节如何影响量刑的现实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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