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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调整国家行政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福利费提取标准以及工作人员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

         

摘要

正 一、湖北省人事厅、财政厅鄂人险(1989)113号文;武汉市人事局、财政局武人工(1989)10号文规定: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的福利费,从1989年元月起,改为按本单位工资总额2.5%的标准提取。这一规定的适用范围、经费来源,以及使用原则仍按原规定办理。二、湖北省人事厅、财政厅发出鄂人险(1989)096号文,武汉市人事局、财政局的武人工(1989)19号文转发:对国家机关、事业单位死亡工作人员的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调整如下,并从1989年7月1日起执行。①遗属居住省辖市以上城市的,每人每月补助标准40元,居住其它城镇的,每人每月补助标准35元,居住农村的每人每月补助25至3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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