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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PPP项目合同经营方会计处理的改进——基于高速公路PPP项目的思考

         

摘要

《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4号》的印发标志着科学规范高速公路PPP项目合同经营方会计处理的制度建设取得了可喜的进展.但与PPP项目合同相关的建造收入、金融资产等会计处理事项仍存在值得商榷的必要,尚有进一步提升与完善的空间.基于一些案例企业的研究认为,由于经营方是为政府方投资建造PPP项目资产,故应按照有权向政府方收取的对价确认一项建造收入.金融资产并非PPP项目资产的一种确认模式,体现的是由于提供了建造服务而享有的向政府方无条件收取确定金额金融资产的一项合同权利.如果经营方享有的无条件向政府方收取确定金额金融资产的合同权利取决于未来提供的运营服务而不是已完成的建造服务,则不应确认一项与PPP项目合同相关的金融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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