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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幼童证人资格问题研究——由证人资格转为证明力审查

     

摘要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48条虽然规定了“年幼”并不一定具备作证资格,但是在立法中却缺乏对幼童证人资格的审查程序及审查标准。文章认为,刑诉法第48条中没有必要把“年幼”作为证人资格的限定性条件。原因是一方面在司法实践中法官往往会混淆幼童证人资格和证明力问题,法官惯常的做法都是根据具体情况作出判断,而不需要另行设置审查程序,否则容易把简单问题复杂化而拖延诉讼效率。另一方面在各国的实践潮流中,幼童一般都拥有证人资格。所以,文章最后建议应修改我国《刑事诉讼法》第48条,删去“年幼”作为证人作证的限制性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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