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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作社可分配盈余分配的规定

         

摘要

在弥补亏损、提取公积金后的当年盈余,为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可分配盈余。可分配盈余按照下列规定返还或者分配给成员,具体分配办法按照章程规定或者经成员大会决议确定:(1)按成员与合 作社的交易量(额)比例返还,返还总额不得低于可分配盈余的60%;(2)按前项规定返还后的剩余部分.以成员账户巾记载的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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