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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仲案:被枪毙的县委书记

     

摘要

案情回放改革开放初期,广东省海丰县委书记王仲给走私人员充当保护伞,先后利用职权侵吞缉私物资、受贿索贿6.9万多元。1982年8月24日,广东省检察院汕头地区分院依法批准逮捕王仲,并于1982年12月31日将王仲一案诉至广东省汕头地区中级法院。1982年12月21日,广东省汕头地区中级法院判处王仲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著录项

  • 来源
    《方圆》|2019年第27期|39-41|共3页
  • 作者

    蒋佳伽;

  • 作者单位
  • 原文格式 PDF
  • 正文语种 chi
  • 中图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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