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与法拾零

         

摘要

1608年英国国王詹姆士一世表示希望亲自参与司法审判,但他的这一想法当即遭到了法官们的集体反对:"诉讼只能由法院单独作出判决"。可詹姆士一世固执己见,认为既然法律是基于理性的,而他自己与法官一样是具有理性的人,那么由他进行司法审判也是合情合理的。对于国王的这一观点,当时的大法官柯克作了毫不含糊的反驳:、"诚然,上帝赋予了陛下丰富的知识和非凡的天资。但陛下对英格兰王国的法律并不精通。涉及陛下臣民的生命、继承、动产和不动产并不是依自然理性来判断的,而是依人为理性和法律的判断来决断的。法律是一门艺术,一个人只有经过长期的学习和实践,才能获得对它的认知,鉴于此,陛下并不适合进行司法审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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