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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我国实施控制散装有毒液体物质污染规则的看法

         

摘要

<正> 73/78国际防止海洋污染公约(MARP-OL73/78)附则Ⅱ控制散装有毒液体物质污染规则,已于1987年4月6日起对各缔约国(包括我国)开始生效。附则Ⅱ第七条第一款(a)规定,货物装卸港、站应有足够的设备来接收船舶由於执行本附则而留待处理的含有毒物质的残余物和混合物,并不使船舶发生不当延迟。

著录项

  • 来源
    《交通环保》 |1987年第6期|19-24|共6页
  • 作者

    陈心;

  • 作者单位

    交通部第三航务工程勘察设计院;

  • 原文格式 PDF
  • 正文语种 ch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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