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漫谈改造刑事再审制度

     

摘要

要求经过审判的诉类信访不突破再审程序的规制,应该以存在科学合理的再审程序为前提.以刑事再审制度为例,确立于1979年的刑事再审制度存在着再审启动程序职权化、启动主体多元化等弊病,2013年颁布的《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也未对此进行完善,如果要依法将诉类信访中法院已决的纠纷引入到再审程序,就要对再审程序加以改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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