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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游戏直播的可版权性探究——以上海耀宇诉广州斗鱼案为视角

     

摘要

网络游戏兼具计算机软件作品和视频音像类作品的双重属性.游戏直播画面可以通过电子存储技术实现其音像视频的固定,通过计算机等机器设备感知而将游戏直播画面予以复制,具有可复制性.画面的设计通常体现了美感和研发商的个性选择.据此,连续的游戏直播画面具有可版权性,应受《著作权法》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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