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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中国标准的著作权和专有出版权

     

摘要

强制性标准是技术法规,推荐性标准是行政性文件,均不应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但这与国际标准享有著作权并不相悖.企业标准属于著作权法保护的对象.通过授予特定出版社对我国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享有专有出版权不符合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即使允许就这些标准的出版设立行政许可,也应当允许符合条件的出版社依照法定程序获得上述许可.这种行为的本质是国家标准化行政管理部门滥用行政权力,制定了含有排除、限制竞争内容的规章,从而排除了标准出版领域有效竞争的垄断行为.我国企业标准、国际标准的专有出版权的行使,属于著作权人行使其著作权的应有之义.我国相关的规章与行政许可法、反垄断法、著作权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应及时修正.行政机关应进一步提高知识产权的意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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