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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准则下出租人对经营租赁提供激励措施税收及会计处理

         

摘要

1、财政部《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号》(财会[2007]14号,以上简称《解释》)规定:出租人对经营租赁提供激励措施的,承租人和出租人应当分别按下列情况进行处理:(1)出租人提供免租期的,承租人应将租金总额在不扣除免租期的整个租赁期内。按直线法或其他合理的方法进行分摊,免租期内应当确认租金费用:出租人应将租金总额在不扣除免租期的整个租赁期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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