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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准则下出租人对经营租赁提供激励措施税收及会计处理

         

摘要

一、相关规定 (一)会计制度的规定 1.财政部《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号》(财会[2007]14号,以下简称《解释》)规定:出租人对经营租赁提供激励措施的,承租人和出租人直当分别按下列情况进行处理:(1)出租人提供免租期的,承租人应将租金总额在不扣除免租期的整个租赁期内,按直线法或其他合理的方法进行分摊,免租期内应当确认租金费用;出租人应将租金总额在不扣除免租期的整个租赁期内,按直线法或其他合理的方法进行分配,免租期内出租人应当确认租金收入。(2)出租人承担了承租人某些费用的:承租人应将该费用从租金费用总额中扣除,

著录项

  • 来源
    《中国乡镇企业会计》 |2010年第1期|68-70|共3页
  • 作者

    赵航;

  • 作者单位

    江苏省洪泽县残疾人联合会;

  • 原文格式 PDF
  • 正文语种 chi
  • 中图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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