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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修改《用人单位劳动防护用品管理规范》

     

摘要

为落实“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的要求,解决使用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修改了《用人单位劳动防护用品管理规范》,其中删除原第七条第二款“鼓励用人单位购买、使用获得安全标志的劳动防护用品”;删除原第十一条(一)中第二款“工作场所存在高毒物品目录中的确定人类致癌物质(见附件3),当浓度达到其1/2职业接触限值(PC-TWA或MAC)时,用人单位应为劳动者配备相应的劳动防护用品,并指导劳动者正确佩戴和使用”;删除原第十八条,将原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修改为“劳动防护用品应当按照要求妥善保存,及时更换,保证其在有效期内”;删除附件3,并将原附件4改为附件3,原附件5改为附件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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