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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师专业发展权利:海峡两岸的比较

             

摘要

以国家权力本位为特征的现行教师法 《教师法》颁行20年,它明确了教师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的重要地位”,对“教师的权利、义务、任用、考核、培训和待遇”等方面做了规定,是“教师队伍建设走向规范化、法制化的根本保障”。以法制来统整和引领行政手段、规范教师权利义务、明定教师与国家之间的关系实属进步之举。作为紧随学位条例颁行的第二部教育法律,充分表明以法律形式明定教师政治地位与法律地位的“时不我待”的紧迫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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