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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非讼程序的完善——聚焦于民诉法特别程序的“一般规定”

     

摘要

一、问题的提出非讼程序是个聚合性概念,在内容上既包括所有非讼事件的共通规则,也包括各类非讼事件的特有程序规则。我国民事程序立法虽然没有采用这些概念,但理论上通常《把民事诉讼法》第十五章特别程序(选民资格案件除外)的规定视为非讼程序的规范。该章的“一般规定”相当于共通规则,后面针对事件的各节规定就是各非讼事件的特有程序规则。以往,非讼程序很少引起理论和立法的重视。本次《民事诉讼法》修改过程中,因人民调解协议司法确认程序的加入,这类程序开始为理论界所关注。《民事诉讼法》修改草案在非讼程序完善方向上迈进了重要一步,于第十五章增加了人民调解协议司法确认和担保物权实现两类非讼事件的审理程序。但是,草案建议者在增加非讼事件类型及其特有审理程序的同时,并没有就“一般规定”作出任何调整。考虑到非讼程序的聚合特性,不免令人心生疑虑:现行“一般规定”能否适应案件不断增加的需要;能否作为非讼程序的共通规则。如果不能,应当如何对之进行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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