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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我国《合同法》中预期违约制度的思考

     

摘要

预期违约又称先期违约,是一种与实际违约相对应又与实际违约相区别的一种违约制度。许多国家吸收了这一立法精华,我国现行《合同法》第九十四条及一百零八条对此也做出了明确的规定,标志着中国立法水平的历史性突破。预期违约与实际违约构成了一套完整的违约制度体系,对督促合同双方当事人作为、维护经济秩序以及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具有举足轻重的作用。然而,《合同法》对预期违约制度的构成要件、适用范围、救济方法等规定较之英美法相比过于简单抽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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