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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谢
摘要
1 引言
2 预期违约制度概述
2.1 预期违约的内涵
2.1.1 预期违约的概念
2.1.2 预期违约的特征
2.2 预期违约制度的法律价值
2.2.1 公平正义价值
2.2.2 交易安全价值
2.2.3 经济效益价值
2.3 我国《合同法》中预期违约制度的起源和发展
2.3.1 我国引进预期违约制度的过程
2.3.2 我国发展预期违约制度的争论
3 我国《合同法》中预期违约制度的现状
3.1 我国《合同法》中预期违约制度相关规定
3.1.1 《合同法》对预期违约制度的规定
3.1.2 《合同法》对不安抗辩权制度的规定
3.2 不安抗辩权与预期违约的比较分析
3.2.1 预期违约制度与不安抗辩权的差异
3.2.2 不安抗辩权与预期违约制度优越性分析
4 我国《合同法》中预期违约制度的缺陷
4.1 预期违约制度内容上的不足
4.1.1 我国预期违约制度的分类不明
4.1.2 我国预期违约的判断标准界定不清
4.1.3 我国预期违约的具体适用缺乏规范
4.1.4 我国预期违约的救济方法不够周密
4.2 《合同法》中预期违约与不安抗辩权存在适用上的冲突
4.2.1 预期违约与不安抗辩权在法律概念上的混淆
4.2.2 预期违约与不安抗辩权在法定事由上的重叠
4.2.3 预期违约与不安抗辩权在判断标准上的矛盾
4.2.4 不安抗辩权与预期违约在对当事人利益安排上的冲突
5 完善我国《合同法》中预期违约制度的建议
5.1 制度的内容需完善
5.1.1 明确预期违约的构成要件
5.1.2 明确预期违约的时间期限
5.1.3 规定预期违约的撤销权
5.1.4 明确预期违约的救济方法
5.2 对于《合同法》中两种制度的协调
5.2.1 放宽对举证责任的程度
5.2.2 明确“合理期限”和“适当担保”的含义
5.2.3 不安抗辩权制度应回归防御领域
5.3 对完善具体条款设置的建议
6 结论
参考文献
者简历及攻读硕士/博士学位期间取得的研究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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