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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适格行政复议申请人实体性条件界定的新标准

     

摘要

判断申请人是否具备适格行政复议申请人的实体性条件,不仅应该从行政法律关系入手,而且还应该从民事法律关系入手,即还应该考察作为非行政相对人的申请人与行政相对人之间是否存在受同一具体行政行为拘束的民事法律关系.也就是说,凡是与被申请人之间形成行政法律关系的行政相对人,都是适格的行政复议申请人;或者虽与被申请人之间不存在行政法律关系,但他与被申请人的行政相对人之间存在受同一具体行政行为拘束的民事法律关系,那么,作为申请人一方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就是《行政复议法》中所谓的被具体行政行为"侵犯"的人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中所谓的与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人,即适格的行政复议申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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