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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期违约制度在我国合同法中的适用

     

摘要

预期违约制度和不安抗辩权制度根植于不同法系,在法律适用中存在着不协调现象.通过对两种制度比较分析,提出在我国现行合同法框架下,将第68条列举的"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的行为适用预期拒绝履行(故意违约)规则,同时对不安抗辩权进行扩张适用,取消履行顺序的划分,没有提供保证的允许解除合同并立即起诉,视为故意预期违约,从而建立完善的现代预期违约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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