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干预定价自主权与垄断行为之关系辨析:以转售价格维持为切入点

         

摘要

我国反垄断执法机关存在以转售价格维持(Resale Price Maintenance,RPM)干预经销商定价自主权论证被调查者构成垄断行为,此举混淆了不同法律关系.立法者意图和体系解释均揭示,《价格法》旨在分配定价权,并设定一种私人对抗政府干预自主定价的公权利,而非私人对抗私人的私权利.政府和私人的干预能力差异悬殊,对其作法律规制的必要性和路径亦应不同,不能从公权利推出私权利.价格法在实践中,不曾将定价自主权解释为私权利.即便有此私权利,RPM通常也不构成干预自主定价.鉴于《价格法》与《反垄断法》是两部不同法律,对违法行为设定了不同的构成要件,即便RPM偶尔构成干预自主定价,也不当然违反《反垄断法》.反垄断执法机关考察RPM时应回归《反垄断法》的自身逻辑,关注竞争损害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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