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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金融监管权的纵向选择性集分

     

摘要

既往针对正规金融机构所建立的中央垄断性垂直金融监管体制,已难以对地方性金融组织或业态的深化发展形成有效性监管,此即要求金融监管权在中央与地方间进行重新分配.金融监管权纵向划分的管理模式和实施状况,既涉及中央事权的调整,关乎中央与地方关系的协调,也深刻影响一国金融业的发展进程、风险状况和安全维护目标,因而须对事关金融监管权纵向配置的立场、标准、方法等因素予以澄清.究竟是以市场安全还是以监管效率为侧重、是注重金融特征标准还是权力属性标准、是采用异权分割法则还是同权分割法则,乃中国金融监管权纵向选择性集分之具体管理模式最终确立所须考量的核心要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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