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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诉讼信托禁止制度之法律思考

     

摘要

诉讼信托?对诸多定义的共同之处,将诉讼信托简单概括为委托人以诉讼为目的而设立的信托.大陆法系国家普遍禁止诉讼信托,如日本、韩国和我国台湾地区均有类似规定.受大陆法系国家信托法律制度的影响,我国《信托法》第11条明确规定,专以诉讼或者讨债为目的设立的信托无效,从而在我国确立了诉讼信托禁止制度.不可否认,该制度在设立之初有一定的合理性,但由于缺乏统一具体的标准,在理论和司法实践中一直存在较大的分歧,甚至出现了一定程度的滥用现象,不利于金融创新和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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