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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执行强制管理人的主体资格探析

         

摘要

管理人的性质为执行法院的辅助机关,其主体资格关系到民事执行强制管理的实际效果。我国现行规定局限于申请执行人担任管理人,无法适应司法实践的复杂状况。结合各地法院的探索经验,借鉴域外的相关规定,我国民事执行强制管理人的主体资格应从以下三个方面进行完善:管理人的选任裁定独立于强制管理开始的裁定,一般情形下应同时作出,特殊情形下应视实际状况尽快选任或更换管理人;执行员、债权人、债务人、具备专业资质的第三人均可担任管理人;债权人可以推荐合适的人选,执行法院为管理人制作选任证,以证明其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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