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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品元素商品化权益保护研究——以“葵花宝典案”为切入点

         

摘要

“商品化权益”并非法律概念,却引发诸多纠纷。备受瞩目的“葵花宝典案”几经波折,将作品元素商品化权益之保护问题推上风口浪尖。可商品化的作品元素,包括不构成作品且未注册的角色名称、角色关键语句、作品名称、特定标题、特定物品的名称或代称等。作品元素商品化权益受保护在我国司法实践中逐渐被认可,但路径上仍存争议。实践中商标法“在先权利”条款应用虽广,其本质也是制止不正当竞争行为。相较之下,以混淆理论和不当占用理论作为正当性基础,适用反不正当竞争法进行保护更能实现理论自洽和利益平衡。在商品化权益不正当竞争行为纠纷的法律适用过程中,应先明确混淆条款和一般条款的适用顺序,并遵循以下认定逻辑:在从宽解释“经营者”、“竞争关系”的基础上,借助“混淆可能性”和“反淡化”理论对行为不当性进行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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