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文期刊> 《董事会》 >激进机构股东控制董事会何以保障公司价值创造能力?

激进机构股东控制董事会何以保障公司价值创造能力?

         

摘要

机构股东是与非理论界针对股权结构的研究形成了三种不同的结论。一种观点认为控股性大股东的存在有助于降低股权分散导致的搭便车行为、减少信息非对称程度、提高决策质量、增强企业创新能力,最终提升企业价值创造能力(Shleifer,A.,Vishny,R,1986;Hill,1989);另一种观点则认为大股东控制的公司更有可能发生利益交易、侵害中小股东利益、甚至阻碍创新等行为(Kwon,S.S.,Yin,Q.J,2006);针对大股东控制可能导致的治理风险,学术界形成了第三类观点.

著录项

相似文献

  • 中文文献
  • 外文文献
  • 专利
获取原文

客服邮箱:kefu@zhangqiaokeyan.com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29741号 ICP备案号:京ICP备15016152号-6 六维联合信息科技 (北京) 有限公司©版权所有
  • 客服微信

  • 服务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