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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察程序与法官惩戒程序衔接的逻辑、障碍与进路

     

摘要

兼具国家公职人员和司法裁判者身份的法官如果存在违法审判行为,在追责环节将出现监察程序和法官惩戒程序如何衔接的现实难题。协调管辖事由的竞合、实现法官追责的司法化,以及克服同体监督的弊病是促进监察程序和法官惩戒程序衔接的深层逻辑。但从实践来看,两种程序的衔接却面临监察理念与法官惩戒理念相异、监察机关与法官惩戒机构地位失衡,以及监察程序与法官惩戒程序衔接失灵的现实障碍。为此,应推动监察机关由“犯罪控制”到“正当程序”的理念转变,由“权力思维”到“程序思维”的思维转变,推动法官惩戒委员会由“鉴定主体”到“惩戒主体”的角色转变。通过合理划分各主体在启动、调查和审议环节的职能分工,由此实现监察程序与法官惩戒程序的有序衔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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