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剧场性

     

摘要

剧场性概念是戏剧学和文艺理论的核心概念之一。对此概念中外戏剧学界有长期的探讨和争论。本文在汪余礼等人研究的基础上简要、全面地梳理西方语境下此概念的流变,尤其是20世纪后半叶。比较评述了较为重要,但在中文学界较少介绍的费哈尔、特隆斯塔德、韦伯等人对剧场性不同方向的定义。同时,也兼顾梳理了中文语境中的一些意义流变。厘清剧场性概念中最核心的问题:即符号学方法和自律美学的辩证统一。其次,本文从由小到大,由“内”到“外”四个方面对剧场性概念中的关键美学问题作出辨析:作为剧场艺术形式本身的性质、被划归为剧场的审美特征、被其他艺术门类“借用”的性质、相关人文学科中使用和借用的剧场性、人生和社会中普遍的性质。最后,用上述梳理和辨析的结果,讨论剧场性-文学性争论背后反映的实践问题,并得出解释性结论:本文认为,用文学性来规定剧场性是不恰当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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