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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登记离婚冷静期制度的解释研究

         

摘要

在我国《民法典》中,冷静期制度被设立于登记离婚的法定程序之中,该制度设立的立法目的主要在于,通过此期间程序以平衡诉讼离婚与登记离婚这两种不同的离婚方式之间严格与自由两种理念相互之间的关系、防止婚姻当事人之间轻率的、马虎的、冲动的登记离婚、着眼于登记离婚之高概率的问题,力图降低此概率。但由于受到自由、秩序、伦理等价值的种种影响,当事人之间、家庭之间以及社会整体上,又或是这几者之间不定时的、断断续续的会发生利益价值的冲突,甚至会引起一定程度的矛盾,因而在设立以及适用离婚冷静期这一合理有利的制度时,秉持的价值理念会存在一定程度的区别,因此可将其适用划分为三种不同适用情况的基本类型:应当适用、区分适用和排除适用,以此对该文本展开价值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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