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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法“非中心化”调整模式的思考

     

摘要

互联网平台经济发展中的劳动者就业遇到的问题,受到社会各方关注,在我国的制度调整中实际上提出了一种“非用人单位中心化”的调整模式,主要涉及三个方面内容。防止“劳动关系泛化”体现自由价值逻辑进路的第一步首先涉及理论上的正本清源。我国存量的旧业态劳动关系确认模式是否应当以泛化的方式延伸至增量的新业态就业关系中?一些学者针对我国劳动关系的确认模式,提出“老问题、老解法”的观点,试图扩大劳动关系认定范围,通过执法的方式,以旧业态用工关系对新业态就业关系进行吸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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