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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背景下商事习惯的司法适用

         

摘要

司法实践中商事习惯与商事自治规范的内涵存在混同,外延上多将其与交易习惯的类型等同,针对《民法典》第10条中的“习惯”亦存在“事实习惯”与“习惯法”两种解释路径,商事习惯作为裁判依据的具体适用呈现着多方面的规范缺漏。商事习惯应当区别于商事自治规范,是商法中的独立渊源。其是商主体在交易过程中形成的、具有确定性并长期被普遍践行的实体性规范。法源条款“习惯法说”在比较解释与现代习惯法生成逻辑的考证上存在自洽性的不足,《民法典》第10条采“事实习惯”的解释更契合现制。商事习惯作为规范性法源的适用,应当从适用范围、适用条件、适用顺位以及适用的证明等方面加以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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