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侦查机关通过监听所获材料之证据能力研究

     

摘要

我国法律对侦查机关通过监听所获材料的证据能力虽有规定,但不够明确。判断侦查机关通过监听取得的材料有无证据能力,既需要考虑赋予一般证据材料证据能力的普遍性要求,还需要考虑监听取证本身固有的属性。我国对于侦查机关通过非法监听所获证据材料的排除,应当采取法定强制排除、酌情裁量排除和允许瑕疵证据补救相结合的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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