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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侦查所获材料的证据能力研究——基于以审判为中心视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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声明

引言

(一)研究综述

(二)主要内容及创新

一、“以审判为中心”的内涵及其对技术侦查所获材料的证据能力审查的影响

(一)“以审判为中心”的内涵

1.对“以审判为中心”的认识

2.“以审判为中心”的实现路径

(二)“以审判为中心”对技术侦查所获材料证据能力的影响

1.“以审判为中心”对侦查工作的影响

2.“以审判为中心”对技术侦查所获材料证据能力审查的要求

二、比较法视野下我国技术侦查所获材料证据能力的缺陷

(一)域外技术侦查证据制度

1.美国

2.英国

3.德国

(二)我国的技术侦查证据制度

1.《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

2.《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

3.《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

(三)我国技术侦查所获材料证据能力认定的缺陷

1.适用的案件范围模糊

2.申请及批准程序不透明

3.技术侦查措施决定主体不明确

4.技术侦查措施的实施期限过长

5.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在技术侦查措施上的适用问题

6.监督程序的缺失

三、实证法视野下我国技术侦查所获材料证据能力的缺陷

(一)当事人的知情权问题

(二)技术侦查相关材料的移送问题

(三)技术侦查所获材料出示条件缺失

(四)庭外核实启动条件及相关程序缺失

四、完善我国技术侦查所获材料证据能力的审查

(一)明确技术侦查应遵循的最后手段原则

(二)完善技术侦查所获材料证据能力的审查规则

1.统一技术侦查措施适用的案件范围

2.规范技术侦查材料获取的申请及批准程序

3.明确决定采取技术侦查措施的主体

4.严格控制技术侦查措施适用期限

5.保障当事人知情权

6.规范技术侦查所获材料的移送程序

7.明确技术侦查所获材料的出示程序

8.规范技术侦查所获材料的庭外核实程序

9.保障技术侦查所获材料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适用

10.完善技术侦查措施的监督救济程序

参考文献

致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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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在“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的环境下,侦查工作也迈进了新的发展平台,在技术侦查方面自然也产生了不可忽视的影响。目前我国关于技术侦查的规制主要是由《刑事诉讼法》收录,《程序规定》和《诉讼规则》作补充解释,但是技术侦查所获材料的证据能力问题仍旧存在着亟待解决的难题。如,适用案件范围模糊不清,申请批准程序不透明,当事人知情权被侵犯,监督及救济的缺失等。因此,本文在诉讼制度改革的背景下,对技术侦查在法律规制上的缺陷、司法实践中的挑战、域外侦查法治发展的冲击进行归纳与梳理,据此对我国技术侦查的法治化进程展开新的设想,提出新的建议,为技术侦查的立法及司法实践提供参考。 本文除引言和致谢外,包含以下四个部分:第一部分介绍“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之背景,阐明其内涵及相关问题,分析其对技术侦查工作所产生的影响及提出的要求;第二部分采用比较法的方法,简要介绍域外英美等在技术侦查方面法治进程较快的国家在技术侦查方面的相关规定,而后结合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及相关司法解释,对技术侦查所获材料证据能力的缺陷进行总结,比如适用案件范围模糊,决定主体不明等;第三部分则是从实证主义的角度出发,以相关案例为基础,研究我国技术侦查所获材料证据能力在现实方面的,如当事人知情权,庭外核实的启动与监督等困境;第四部分即以前文为基础,针对技术侦查所获材料的证据能力提出解决思路及具体、明确的改善举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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