声明
引言
(一)研究综述
(二)主要内容及创新
一、“以审判为中心”的内涵及其对技术侦查所获材料的证据能力审查的影响
(一)“以审判为中心”的内涵
1.对“以审判为中心”的认识
2.“以审判为中心”的实现路径
(二)“以审判为中心”对技术侦查所获材料证据能力的影响
1.“以审判为中心”对侦查工作的影响
2.“以审判为中心”对技术侦查所获材料证据能力审查的要求
二、比较法视野下我国技术侦查所获材料证据能力的缺陷
(一)域外技术侦查证据制度
1.美国
2.英国
3.德国
(二)我国的技术侦查证据制度
1.《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
2.《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
3.《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
(三)我国技术侦查所获材料证据能力认定的缺陷
1.适用的案件范围模糊
2.申请及批准程序不透明
3.技术侦查措施决定主体不明确
4.技术侦查措施的实施期限过长
5.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在技术侦查措施上的适用问题
6.监督程序的缺失
三、实证法视野下我国技术侦查所获材料证据能力的缺陷
(一)当事人的知情权问题
(二)技术侦查相关材料的移送问题
(三)技术侦查所获材料出示条件缺失
(四)庭外核实启动条件及相关程序缺失
四、完善我国技术侦查所获材料证据能力的审查
(一)明确技术侦查应遵循的最后手段原则
(二)完善技术侦查所获材料证据能力的审查规则
1.统一技术侦查措施适用的案件范围
2.规范技术侦查材料获取的申请及批准程序
3.明确决定采取技术侦查措施的主体
4.严格控制技术侦查措施适用期限
5.保障当事人知情权
6.规范技术侦查所获材料的移送程序
7.明确技术侦查所获材料的出示程序
8.规范技术侦查所获材料的庭外核实程序
9.保障技术侦查所获材料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适用
10.完善技术侦查措施的监督救济程序
参考文献
致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