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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宪法解释的客观性与主观性

         

摘要

法律实证主义主张按照宪法原意, 通过对宪法条文的逻辑推理, 达到绝对客观的宪法解释; 自由主义法学视宪法解释为“造法”而非“寻法”, 解释者的主观性既不可避免, 也为实现社会正义所必需。二者都失之偏颇。宪法解释既不可能绝对客观, 也不应成为解释者的主观“恣意”, 我们只能寻求一种相对客观的解释。这就需要约束解释者的主观性, 包括制宪者意图约束、宪法基本精神约束、客观的历史进步方向约束、解释规则约束以及解释者人格的自我约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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