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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立法相对回避模式之建构

     

摘要

传统的政府主导型和政府回避型行政立法模式均存在诸多缺陷,应当倡导一种相对回避型的行政立法模式。行政立法相对回避模式既与新《立法法》"提高立法质量"目的性条款和"坚持立法公开"原则性条款的规范要求相一致,也与公私合作治理模式的兴起相呼应,更与行政立法主体扩张与立法能力不足紧张关系的消解相匹配。行政立法相对回避模式的生成需要从准入机制、契约机制、公开机制和责任机制的完善入手,通过行政部门、法制机构及外部第三方关系的重塑,保障行政立法的科学性、民主性和回应性,助推良法善治的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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