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文期刊> 《历史档案》 >关于塘沽协定的两种文本

关于塘沽协定的两种文本

         

摘要

塘沽协定,全称“塘沽停战协定”,日文档案中则叫“华北停战协定”。今天,在台湾出版的史著和史料中,塘沽协定的文本有两种;一种协定的内容第四项记载为:“在长城以南,以第一项所示之线以北、以东地区内的洽安维持,由中国方面警察机关担任之。”另一种的第四项中除上述内容外,还有“上述警察机关,不可使用刺激日军感情的武力团体”的内容。查当年在国内报刊上披露的塘沽协定内容中,此项均无后半部分。而在日本报刊上刊载的协定文本中,都有后半部分。到底哪一种文本准确呢? 笔者根据中日双方的档案史料对照,认为当年中日双方在塘沽停战谈判时,签字的文本与后来发表的文本是有所不同的。1933年5月31日上午。

著录项

相似文献

  • 中文文献
  • 外文文献
  • 专利
获取原文

客服邮箱:kefu@zhangqiaokeyan.com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29741号 ICP备案号:京ICP备15016152号-6 六维联合信息科技 (北京) 有限公司©版权所有
  • 客服微信

  • 服务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