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滴滴出行并购优步中国之反垄断法分析

         

摘要

本文从滴滴出行并购优步中国案入手,对其中涉及的经营者集中及其反垄断审查等争议问题进行了分析.首先,文章探讨了经营者集中申报中“营业额”的计算问题,认为应将平台的营业收入界定为信息中介费,同时不能把司机的收入算入其中.该案很可能由于优步中国2015年度在华营业额不足4亿元的申报门槛而无须提前进行经营者集中申报.其次,文章对滴滴的相关市场界定问题进行了分析,并认为滴滴的相关市场至少应包括整个出租车市场,而不应局限在网约车市场.此外,在平台经济条件下,滴滴已很难像传统企业那样凭借高市场份额来操控市场,网约车市场竞争与传统的市场竞争相比已发生了诸多变化.滴滴的崛起很大程度上得益于互联网科技的进步和商业模式的创新,其搭建了一个更加广阔而统一的交易平台、创造了更多的交易机会,有一定的合理性;但又由于平台经济存在诸多特性,滴滴也并不敢据此肆意抬价.最后,基于上述分析,文章就平台治理与竞争规制问题提出了一些政策建议与探索框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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