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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上市公司一致行动人概念的嬗变与功能异化

         

摘要

立法上,我国一致行动人概念在法律层面借鉴美国模式,而在规章层面借鉴英国规范,最终导致概念体系的紊乱与不协调。在内涵上,我国一致行动人概念强调获得控制权的要素,使其嬗变为表决权拘束协议。在适用范围上,在监管加码的冲动下,特别是强调对实际控制人的监管,导致了其被泛化与滥用。在功能上,一致行动人已经从最初监管当事人规避举牌义务,异化为被当事人用来规避监管的工具。基于深入贯彻注册制理念的需要,未来应重构一致行动人的概念,强调获取控制权而非表决权,限缩适用范围,厘清与表决拘束协议的关系,使其回归监管权益披露的原初目标,更好地发挥证券市场并购的外部治理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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