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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人格权理论分析及我国的立法选择

         

摘要

法律的制定应该简明、正确,不能使法律专业人士困惑、迷茫,更应该让普通百姓易知易懂,这是法典制定应该遵循的规律和发展方向。一般人格权是德国在特殊法哲学和立法背景下之特殊产物,本质并不是"权利",其立法技术形式饱受质疑,引入一般人格权不仅损害法律的安定性,也与我国《侵权责任法》在内容与形式上产生冲突。对于我国,没有引入一般人格权之必要,其功能可由其他制度替代,人格权立法保护模式采列举各种具体人格权结合一般人格保护条款为应然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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