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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增值税立法中三大利益冲突的公平协调

摘要

增值税改革是否真正到位,取决于增值税立法所涉及的利益冲突能否都得到公平协调。鉴于此,本文就增值税立法所涉及的三大利益冲突的公平协调方式作了探讨。研究认为:其一,在公众间利益的协调上,对于可税商品和服务,公共成本的公平分摊要求增值税以税率统一的单一税率为目标,为调节经济实施税收优惠以及为保障财政收入而实行歧视性税率的做法均不可取。其二,在政府与公众间利益的协调上,增值税的税率不应通过参照国外的情况来确定,也无法由某个政治经济精英通过理性计算而事先得到,只能基于民主的公共决策程序而事后确定。其三,政府间的利益协调主要是中央和地方有关增值税收入的分享比例确定问题,此等协调应以财政支出责任的划分为基础并基于权责对等的原则来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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