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文期刊> 《南京社会科学》 >天理在王阳明哲学中的定位

天理在王阳明哲学中的定位

         

摘要

不同于朱子理学对天理与自然之理连贯性的认可,王阳明认为二者没有本质的关联。在阳明心学中,理即天理,亦即道德价值之理,它透过一个客观的价值级序呈现出来。天理与良知的关系是关联式一元论的相互预设与确立,而不是化约式一元论的化天理为良知。二者的互生,在于道德情感活动中显现的"引导与指向"的交互作用。良知是心在时间中具体的有序活动,亦是对道德价值的明察,此是从内容上讲。天理是心的活动之秩序,及其所透显的道德价值,此是从形式上讲。天理引导良知的自发活动,良知亦指向和充实天理。在此解读下,赋予良知孤悬的主体、本体、实体地位,将不再具有合法性。在王阳明哲学中,并不存在一个从"以天理说心体"到"以良知说心体"的转变。此外,天理的道德价值意涵也引申出道德规范意涵,对它的探索展示了心学开出规范伦理学的可能性。被奠基的道德原则反过来亦可以协助唤醒良知,或约束遮蔽良知的无序感受。

著录项

相似文献

  • 中文文献
  • 外文文献
  • 专利
获取原文

客服邮箱:kefu@zhangqiaokeyan.com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29741号 ICP备案号:京ICP备15016152号-6 六维联合信息科技 (北京) 有限公司©版权所有
  • 客服微信

  • 服务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