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文期刊> 《大庆社会科学》 >赋予债权文书强制执行效力的立法基础及其偏差与矫正

赋予债权文书强制执行效力的立法基础及其偏差与矫正

         

摘要

一、法律上对赋予强制执行效力债权文书的范围限定得明显过窄 对于证明强制执行效力债权文书的范围,我国《公证暂行条例》没有作出明确规定,该条例第四条第(十)项中,关于“对于追偿债款、物品的文书,认为无疑义的,在该文书上证明有强制执行效力”的规定,实际上只明确了证明债权文书强制执行效力是公证机关的一项业务,而并未涉及到自身的范围问题。一九八五年四月九日,最高人民法院和司法部在《关于已公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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