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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物质文化遗产集体性项目传承人保护策略研究——以聊城木版年画为核心个案

             

摘要

当前,我国综合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保护成效欠佳,缘于对其传承人的遴选与认定不够科学.综合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的传承人应是集体性传承人,而非代表性传承人或继承人,其内部个体之间是相互平等的,是数个掌握不同技能而密切协作完成项目传承的协作体.该集体长期保持一定的规模,掌握不同核心技术环节的人群之间长期保持一定的独立性,且其内部有清晰的传承谱系.集体性传承人的荣誉及所带来的资源或社会便利归属集体内的所有个体,不为其中的某一个体所独享,但任何个体的缺失都将导致该集体性传承人资格的丧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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