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欲拒还迎:司法者如何对待违法性认识?

     

摘要

当前司法实践反映出违法性认识逐渐成为控辩双方乃至法官考虑行为人刑事责任的因素,但大多数法官仅以一些客观行为、行为人文化水平及认知能力等因素进行简单堆砌而得出结论,同时也存在否定违法性认识意义的现状.针对这些现象,梳理违法性认识适用困难的原因主要在于:首先,违法性认识在我国刑法中的定位不明,导致司法者缺乏明确依据;其次,现有的证据证明模式导致司法者对犯罪主观方面的证明能力较弱.应从实体法层面将违法性认识纳入故意认识因素的补充性内容,并通过司法解释明确违法性认识的法律地位;应从程序法层面建立合理的犯罪主观证明模式,并结合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激励行为人作出真实有效的供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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