的时候,将<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中的卷宗阅览删除而放在<行政程序法中>予以规定.'/>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之'潜伏'性缺陷——以台湾地区判决为参照-杨小军彭涛-中文期刊【掌桥科研】
首页> 中文期刊>海峡法学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之'潜伏'性缺陷——以台湾地区判决为参照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之'潜伏'性缺陷——以台湾地区判决为参照

     

摘要

资讯公开与卷宗阅览存在重大的区别.我国大陆地区不区分信息公开与卷宗阅览,从而导致<政府信息公开务例>"潜伏"一些缺陷.我们可以从两方面系统地解决该问题.首先,确立信息公开与卷宗阅览区别,如果属于信息公开则有单独的救济请求权,但是如果属于卷宗阅览则其针对卷宗阅览的被否决不单独享有救济请求权.其次,在制定大陆<行政程序法>的时候,将<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中的卷宗阅览删除而放在<行政程序法中>予以规定.

著录项

相似文献

  • 中文文献
  • 外文文献
  • 专利
获取原文

客服邮箱:kefu@zhangqiaokeyan.com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29741号 ICP备案号:京ICP备15016152号-6 六维联合信息科技 (北京) 有限公司©版权所有
  • 客服微信

  • 服务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