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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学视野中的恶势力研究

     

摘要

2018年“两高两部”发布司法解释《关于办理黑恶势力犯罪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首次将“恶势力”这一传统的犯罪学概念规定为刑法学概念,这是我国共同犯罪刑法规范的重大创新.恶势力的必备特征是组织特征、行为特征与危害性特征.恶势力行为特征和黑社会性质组织完全相同,在组织特征和危害性特征的最低门槛上要求较低,不需要具备经济特征.恶势力与犯罪集团在组织化程度的范围上不同.应当合理地界定“恶势力犯罪”的范围.有必要对恶势力犯罪设置较低的刑事追诉标准和较低的适用更重法定刑幅度的标准.应当增设组织、领导、参加恶势力组织罪,增设包庇、纵容恶势力组织罪,设立恶势力犯罪的特别累犯制度,设立针对恶势力犯罪的特别立功制度等.应当以司法解释形式规定对恶势力犯罪分子谨慎适用缓刑和假释.应当在《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中针对恶势力犯罪作出相应规定.应当发布指导案例以统一恶势力犯罪司法认定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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