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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网络犯罪的几个问题

     

摘要

网络犯罪首先是犯罪学的概念,应从广义上进行界定,即一切以网络为对象或以网络为工具、手段进行的犯罪.我国刑法中犯罪是定性与定量相结合的模式,数额和情节构成衡量犯罪成立与否、刑罚加重减轻的标准.网络信息被点击转发的次数,在没有达到具体数额标准时,即使无限接近于临界点,也不能认定其构成相应犯罪的未遂形态.在排除情节加重犯的情况下,网络犯罪定量标准中的"情节严重"与"数额较大"均是反映最轻刑罚要求的刑罚规制条件,是可罚违法程度的表征.在没有司法解释有关数量等限制的情况下,法官界定"情节严重"应该从宏观上把握,同时保证解释主体的单一性和内容上的统一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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